國務院令698號發布:4項環保法規修改、廢止
2018-04-08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
第698號
現公布《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總理 李克強
2018年3月19日
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
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、放管結合、優化服務改革,國務院對取消行政許可項目及制約新產業、新業態、新模式發展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。經過清理,國務院決定:
一、對1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。
二、對5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。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》4月4日公布,其中3項環保法規做出修改,1項環保法規被廢止。具體如下:
一、刪去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》第十一條。 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,修改為:“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,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,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。”
二、刪去《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》第十條第一款、第十三條中的“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”。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,第一款修改為:“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,應當在作業前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備案。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后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,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。”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六條,將第三項中的“批準”修改為“備案”。
刪去第十五條。
三、將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》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“批準”修改為“備案”。
四、決定廢止的環保法規有1項: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(2000年3月20日國務院發布)
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
一、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(1988年6月25日國務院發布)
二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(2000年3月20日國務院發布)
三、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(2008年3月3日國務院公布)
四、種畜禽管理條例(1994年4月15日國務院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《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》修訂)
五、勞動教養試行辦法(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批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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