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態環境部將徹底整治“散亂污企業”
2018-04-11
近日,生態環境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表示要大力整治“散亂污”企業,對要關停的企業實現“兩斷三清”,即斷水、斷電、清原料、清設備、清場地。對違法污染環境的企業不手軟,“沒有手續,沒有治理設施,沒有達標排放的‘散亂污’三無企業在哪里都不應該存在。”
那么什么是“散亂污”企業呢?國家明令禁止的“散亂污”企業包括:
1、“十五小”企業:
一、小造紙 — 現有年產1萬噸以下的造紙廠。
二、小制革 — 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制革廠(2張豬皮折一張牛皮,6張羊皮折1張牛皮)。
三、小染料 — 年產1000噸以下的染料廠,包括1000噸以下的染料中間體生產企業。
四、土法煉砷 — 采用地坑或坩堝爐燒、簡易冷凝設施收塵等落后方式煉制氧化砷或金屬砷制品,現年產砷(或氧化砷制品含量)100噸以下的企業。
五、土法煉汞 — 采用土鐵堝和土灶、蒸餾罐、坩堝爐及簡易冷凝收塵設施等落后方法煉貢,現年產貢10t以下的企業。
六、土法煉鉛鋅 — 采用土燒結盤、簡易土高爐等落后方法煉鉛,用土制橫罐、馬弗爐、馬糟爐等進行焙燒、簡易冷凝設施進行收塵等落后方式煉鋅或氧化鋅制品,現年產鉛或鋅(或氧化鋅含量)2000噸以下的企業。
七、土法煉油 — 未經國務院批準,盲目建設的小型石油煉油廠和土法煉油設施;生產過程不是在密閉系統的煉油裝置中或屬于釜式蒸餾的煉油企業;無任何環境保護措施和污染治理手段的煉油企業;不符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標準的煉油企業。
八、土法選金 — 采用小氰化池、小混貢和溜槽等黃金選冶金的企業。
九、土法農藥 — 產品無一定結構成分,沒有通過技術鑒定,沒有產品技術標準,沒有正常安全生產必需的廠房、設備和工藝操作標準,沒有必要檢測手段的小型農藥原藥生產或制劑加工企業。
十、土法漂染 — 年生產能力在1000萬m以下,所排廢水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漂染企業:①每百米布所生產的廢水大于2.8t。②COD大于100mg/L。③色度大于80倍(稀釋倍數)
十一、土法電鍍 — 電鍍廢液不能或基本不能達標的電鍍企業。
十二、土法生產石棉制品 — 采用手工生產石棉制品的企業。
十三、土法生產發射性鈾制品 —未經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列入規劃、計劃、未取得建筑、運行和產品銷售許可證,沒有健全的防護措施和監測計劃、設施的煉鈾等放射性產品生產企業。
十四、土法煉焦 — 采用“坑式”、“萍鄉式”煉焦的企業。
十五、土法煉硫 — 采用“天地罐”或“敞開式”煉硫的企業。
2、“新五小"企業:
一、小鋼鐵 — 年產普碳鋼30萬t以下(含)的小煉鋼廠,橫列式小型材、線材軋機年產量25萬t以下(含)的小軋鋼廠,100m3以下(含)高爐,3200kVA及以下鐵合金電爐,15t(含)轉爐。
二、小水泥 — 窯徑小于2m(年產3萬t以下)水泥普通立窯生產線,窯徑小于2.2 m(年產4.4萬t以下)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。
三、小煉油 — 無合法資源配置,通過非法手段獲得原油資源,產品質量低劣,安全環保達不到國家標準的成品油生產裝置,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產90號及90號以上車用無鉛汽油的成品油生產裝置。
四、小玻璃 — 平板魄力平拉工藝生產線(不含格拉威貝爾平拉工藝),四機(含)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產線。
五、小化工—采用落后工藝生產落后產品、規模較小的化工企業,一般能耗高、生產能力低(年產能力在2萬t以下)。
“散亂污”企業普遍是工藝落后,產能落后,缺乏污染處理能力的企業,而且位于城市規劃的外圍,管理落后,是缺乏競爭力,即將被淘汰的企業。對于這些已經不能適應市場需要的企業,如果不及時整改,就進行處置,否則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和生態環境的破壞。上海泰譽環保將積極響應生態環境部的號召,努力用旋流曝氣器降低“散亂污”企業的污水排放問題。